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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学会桥隧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09 浏览次数:9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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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学会桥隧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公路学会章程》,为规范安徽省公路学会桥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安徽省公路学会(下称省学会)的分支机构,是省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非法人组织。在省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同时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组织全省桥梁、隧道建设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协调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和开展桥梁、隧道技术工作交流和协作,促进我省交通建设桥、隧领域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挂靠单位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9楼,邮编:230031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专委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桥梁、隧道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二)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跟踪和研究桥隧技术与管理发展方向,参与我省桥梁、隧道领域发展方针和政策的研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参与编辑桥梁、隧道领域的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积极举办各种有益于桥梁和隧道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技术交流会议等;积极参与对公路交通科技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科技讲座等活动。

(四)承担桥梁隧道工程技术发展决策论证,参与或承担桥梁隧道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和鉴定,技术推广、技术论文评价等。

(五)组织桥隧专业的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行业性技术标准,规范和其它技术性文件的拟定或制定、编写或审定工作;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其它科学技术服务工作。

(六)推广桥梁和隧道专业领域四新技术的应用,组织先进技术和经验交流与培训。

(七)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八)发现和举荐桥梁和隧道专业领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桥梁和隧道专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本专委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十一)为实施本专委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委会根据省公路学会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各工作组和会员单位参加有关活动。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省公路学会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委会实际,编报年度活动计划,报安徽省公路学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专委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会员入会条件、程序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参照省学会《章程》执行。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召开的,须由本专委会领导成员中2/3以上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成员由委员会主任、荣誉顾问、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下设秘书处,办理本专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专委会领导成员;

(三) 审议本专委会主任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本专委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掌握和审批学会的各项重要经费开支。

(五)      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本工作条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秘书长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内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按照主任授权范围审批经费开支;

(五)      处理吸纳会员等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各类交流活动、会议;负责与会员的日常联络和沟通。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的资助;

(二)有关业务部门、团体、个人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专委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聘用和兼职人员的工资补助及保险等支出。

第十八条 专委会财务由省学会统一管理,执行省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专委会终止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因完成宗旨或其它重大原因需要终止时,报省公路学会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省公路学会和挂靠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解缴省公路学会,或在省公路学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是专委会制定的有关制度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安徽省公路学会桥隧专业委员会。